本报讯 (记者 黄红芳)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1月9日联合发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

  一般情况下,参保职工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按相关比例每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工资收入过低或者过高的职工,则要按照人社等部门每年公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或者下限参保缴费。《通知》指出,由于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权益、保障社会保险费征收,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具体执行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2022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后,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再公布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正式标准,多退少补。

  《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缴费政策,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凡擅自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造成基金短收的,将认定为管理性缺口并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