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体市民、驻宁机关企事业单位

  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倡议书

广大市民朋友、驻宁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刻吸取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有关部门起草了《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大家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支持政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治理。同时,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携手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营造和谐平安家园,特向各位市民、驻宁机关企事业单位提出以下倡议: 

  一、市民群众

  1.选购合格产品。购买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以及其他配件时,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具有明确厂名厂址、出厂合格证以及强制认证证书的整车或配件,并按规定登记上牌,防止因产品质量“先天不足”,埋下安全隐患。

  2.规范停放充电。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要求,严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未有效分隔的架空层以及住宅、宿舍、办公楼等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严禁携带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入电梯、公共交通工具。

  3.拒绝非法改装。使用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如需维修,应选择正规的维修单位,禁止私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4.参与社会监督。广大群众要积极劝阻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并主动向物业服务人或街道、社区反映,及时消除“身边的隐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治理的浓厚氛围。

  二、驻宁机关企事业单位

  5.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学校要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纳入教学内容。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

  6.物业服务人要对服务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进行维护管理,劝阻无合规牌照、使用违规改装或者配置更大功率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进入,对违规停放充电、“上楼入户”等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

  7.配送企业要加强对驾驶人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及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和进行安全充电。对从业人员违规行为落实惩戒措施。

  8.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积极优化配置建设符合规范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职工充电需求,“满电回家”,有效缓解住宅小区充电压力。

  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1日

  内容来源: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南京发布